正文
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鐵山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開發區·鐵山區建筑垃圾管理
暫行辦法》《開發區·鐵山區城鄉生活
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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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國家機關各部門:
《開發區·鐵山區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開發區·鐵山區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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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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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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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鐵山區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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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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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全區建筑垃圾管理,推進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提高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質量和維護道路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黃石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黃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在建設、裝修和拆除建筑物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開發區·鐵山區管轄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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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處置、消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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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區城管執法局是全區建筑垃圾處置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建筑垃圾處置的統籌、協調工作;負責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負責全區建筑垃圾隨意傾倒、處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督導工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并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及執法工作;負責科學設置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負責安排專人對堆放點內的垃圾進行按類分揀(生活垃圾、白色垃圾統一轉運至黃石黃金山垃圾焚燒發電廠進垃圾無害化處置,建筑垃圾報區城管執法局處置)。
第六條??區城管執法局每月匯總全區建筑垃圾總量,及時對接區建設局,區建設局根據轄區實情,提供可用于建筑垃圾再利用的場地,由區城管執法局負責統籌安排再利用處置;無法統籌的,由符合運輸資質的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轉運至下陸區長樂循環經濟園建筑垃圾消納場進行循環利用。
第七條??大型工程渣土及脫水后的工程泥漿優先用于土方平衡、環境治理及回填等,由區建設、城管、自然資源和規劃、交巡警等部門按照土方調劑及運輸規范進行統一核準處置。
第八條??居民(小區)、企業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區域內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指定臨時地點堆放,并委托符合運輸資質的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及時轉運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進行統一處置;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符合運輸資質的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及時轉運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位進行統一處置。
第九條??拆遷區域的建筑垃圾由區住房保障局負責統籌,報區城管執法局統一處置。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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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運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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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區城管執法局負責轄區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核準備案,區交巡警大隊配合。
第十二條??建筑垃圾產生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的單位處置。
第十三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保持車身清潔、全程密閉運輸,嚴禁帶泥上路、泄漏撒落、污染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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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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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區財政局每年列支建筑垃圾處置專項經費,用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筑臨時堆放點的建設、管理及日常運行,區城管執法局負責統籌該項經費的分配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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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執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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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區城管執法局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轄區居民小區、企業、在建項目一戶一檔,制定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對建筑垃圾實施源頭管控;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建筑垃圾隨意傾倒、違規處置等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在轄區主要路段、重點區域設置監控攝像探頭;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轄區無主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位的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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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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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建設、施工、建筑垃圾運輸、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應當嚴格按要求從事建筑垃圾的處置、運輸、消納工作,對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違規處置建筑垃圾或不按核準路線運輸建筑垃圾等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黃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黃石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管,確保建筑垃圾處置、運輸、消納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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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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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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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鐵山區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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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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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黃石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城鄉生活垃圾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本區域產生的生活垃圾全部轉運至黃石黃金山垃圾焚燒發電廠[創冠環保(黃石)有限公司]進行無害化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鄉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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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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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開發區·鐵山區(鐵山街道、汪仁鎮、大王鎮、太子鎮、金山街道、章山街道)轄區范圍內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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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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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區城管執法局是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統籌、收集、轉運工作;負責建成區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工作;負責垃圾中轉站的日常管理及維護,嚴禁裝載有特種垃圾 (醫療垃圾、危險廢物、有毒有害廢物等)、工業垃圾、建筑垃圾或其他不明垃圾進入轉運站;負責對垃圾運輸車輛進行檢查,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完好、整潔,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工作;負責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合理安排保潔人員、科學劃分責任區域,做到責任明確、范圍清楚、程序合理、要求嚴格、作業規范。
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清掃保潔及生活垃圾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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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清掃保潔和收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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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按照“組保潔、村收集、鎮轉運、區處置”的模式開展生活垃圾處置工作。
(一)組保潔。各村(組)保潔員要嚴格落實環境衛生保潔制度,定時對各自負責的路段、范圍進行清掃保潔,并將垃圾集中至垃圾收集點。
(二)村收集。各村委會督促各村(組)保潔員將生活垃圾收集到垃圾集中收集點。村(組)保潔員清掃保潔要做到山邊、港邊、路邊及主干道、公共區域、城中村、農貿集市、城鄉結合部、房前屋后等,無暴露垃圾、無積存垃圾、無衛生死角。
(三)鎮轉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建立生活垃圾收運體系,合理選定村灣垃圾收集點,科學規劃垃圾收運線路,合理安排垃圾收運車輛,對各村灣產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轉運至垃圾中轉站,確保垃圾日產日清無積壓。
(四)區處置。區城管執法局負責全區中轉站的日常管理,負責將中轉站內的垃圾規范轉運至黃石黃金山垃圾焚燒發電廠[創冠環保(黃石)有限公司]進垃圾無害化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鄉生活垃圾。
第七條??全面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目標。鐵山街道通過廣泛宣傳、推行“撤桶并點”等方式,全域推進垃圾分類試點工作;開發區片區按省市要求比例,逐步完成轄區行政村的垃圾分類示范村創建工作。
第八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和單位,應當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九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和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第十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和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至黃石黃金山垃圾焚燒發電廠[創冠環保(黃石)有限公司]進行處置;
(三)清掃、收運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十一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和單位,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隨意焚燒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四)擅自停業、歇業。
第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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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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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市、區考核要求及轄區實際,制定區級村(組)保潔員考核方案、垃圾收運管理方案及垃圾收運車輛管理規范,定期對各行政村衛生保潔、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工作進行檢查考核,每月通報考核排名情況。
第十四條??區城管執法局定期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垃圾收運體系建立情況、區級村(組)保潔員考核情況及區級環境衛生經費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同時,會同區農業農村局定期對各鎮街城鄉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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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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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在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應當加強法律宣傳和教育,推動垃圾無害化處理的普及。
第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